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发放审核
(依据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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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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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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